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类别:第34类香烟及烟草制品 审查意见及理由:驳回申请。理由:该商标为广告用语,缺乏显著特征。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该商标短语为常用的广告宣传用语,是对本商品功能、作用的直接、广泛的描述。广告术语的特点是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追求颠峰满足享受”一语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将该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恒嘉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公寓1603(商标局北邻) 电话: 010-58565828 010-58565829 电子邮件: sbcx@163.com
京ICP备050103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