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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实德”、“海螺”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自2001年12月24日至2002年1月8日,陈方方在北京纸朝阳区亚运村小关西街24号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销售假冒“实德”、“海螺”牌塑钢型材, 2002年1月8日被检查人员查获。在此期间,陈共销售塑钢型材34.05吨,非法经营额28.6万元。
   经查,“实德”、“海螺”分别是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海螺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认为,陈方方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实德”侵权商标标识85卷;
   3.罚款1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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