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类别:第29类肉、鱼、家禽、蔬菜、水果、果冻、果酱、奶、奶制品、油等。 审查意见及理由:驳回申请。理由:该商标为商品的包装容器,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下部虽有英文“Bonne Maman”,但文字在商标中所占比例太小,且不清晰,从该商标整体上看是一个图形商标。这种图形是其部分指定商品经常使用的包装容器,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不能为某一企业独家注册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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