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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卡布”和“DEKALB”被驳回案


   一、主要案情  美国迪卡布农业研究公司于商品分类表第78类的在猪和杂交猪申请注册的迪卡布和DEKALB两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商标局驳回理由:迪卡布和DEKALB两商标图栏中是猪的图形,采用了本商品通用图形,不予注册。  申请人要求复审理由:尽管在"DEKALB"一词上画有一头猪的图形,但这个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仍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猪图形本身可能会对本商品起到暗示作用,然而无论是单个猪图形还是该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均不会使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二、处理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认为,纷要求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再予驳回。  
   三、评析  迪卡布和DEKALB两商标画的一头猪,又使用在猪和杂交猪商品上,是一定会起到显示本商品的作用。而不是"可能会"对商品起到"暗示"作用。这样就构成了使用本商品通用名称成为商标的作为。依《商标法》第8条第(5)款规定,该商标是不能被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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