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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KET”、“JST”商标专用权案件


   乐清市昌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2月份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标有“KET”、“JST”商标的连接器987万只,其中已销售43万只,以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塑料模具6个,非法经营额达40万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电器接插件等商品上的“KET”商标,是韩国端子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相同国际分类电器装置等商品上的“JST”商标,是J.S.T.MFG.CO.LTD.(日本)的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商品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模具;

    3、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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