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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天仪”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当事人安徽省天长市仪表厂特种铠缆分厂于2004年1月3日将其生产的热电偶、热电阻,共9种型号、52件,销售到山东榴园水泥有限公司,总计货款93950元(货款未结算)。其产品合格证上印有“天仪牌”以及“R”等标记。根据举报,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峰城分局对其依法查处。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非法经营额9.39万元。

    经查,“天仪”是安徽天长市仪表厂在热电偶、热电阻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峰城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处以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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