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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HONDA”商标专用权案件


    无锡市鸿达铝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摩托车配件上使用与“HONDA”近似的“HONGDA”商标。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经销售价值达43万元的摩托车配件。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等等商品上的“HONDA”商标,是日本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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