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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满华堂”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当事人黄涛,于2002年10月至11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在此期间,当事人分别从广州市机场路、浙江义乌等地购进价值24万元的标有“满华堂”、“吉星拱照”和“聚宝楼”等商标的日历芯等产品1165件(10.5万本)并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共售出800件(7.8万本),非法经营额24.5万元,非法所得4930元。

    经查,“满华堂”、 “聚宝楼”和“吉星拱照”分别是恩平市富华印刷厂、广东省门江市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恩平市印刷厂在日历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认为当事人不仅存在无照经营问题,而且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和《广州市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规定》的规定,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2.没收侵权日历芯等2.4万本;
    3.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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