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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瑞邦”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2002年10月,当事人河南雷力农用化工有限公司以每桶100元的价格购进侵犯常州市瑞丰农药厂“瑞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赛锄麦田特效锄草剂319桶在其公司门市部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共销售10桶,每桶售价120元,库存309桶,非法经营额32100元。

    经查,“瑞邦”是江苏瑞邦农药厂在杀虫剂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瑞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赛锄麦田特效锄草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瑞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赛锄锄草剂309桶;
    2.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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