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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HUID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当事人唐山市开平区双兴厂自2003年2月委托唐山市华泰花纸厂印制与“HUIDA”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9.37万个,自4月起开始生产立便器,并在该产品上使用上述标识。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立便器3104件、销售315件,剩余商标标识9万件。

    经查,“HUIDA”是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唐山市工商局开平区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的立便器2678件和商标标识9万件;
    3.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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