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拨打专业咨询电话:010-58565828  010-58565829!
站内搜索
 
 
栏目导航
 
公 司 简 介
商 标 注 册
商 标 转 让
商 标 设 计
商 标 知 识
联 系 方 式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商标咨讯中心:法律法规
』 『 打印文章』 『 关闭窗口

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评审字[2002]94号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商标法》此次修改相适,国务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订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正在修改《商标评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此期间,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商标评审工作仍要继续进行,现就商标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评审申请(包括答辩)期有按原规定掌握,即以邮寄方和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发文后文后二十日或者收文前二十日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以商标公告方式送达,自商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二、就《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时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时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提出撤注册商标申请的,其期限适用改前《商标》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提出撤注册商标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后《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四、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在《细则》和《规则》没有修订实施前,仍按1995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规则》与《商标法》的修改决定有抵触的,适用《商标法》的修改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该《规则》另有通知规定, 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图片新闻
鹏程”获封“驰名商标
新超女又陷“商标门
流氓兔不能在华当商标
新超女又陷“商标门
  相关文章
· 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 如何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 如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 如何缴纳商标业务规费
· 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 如何领取《商标注册证》


北京恒嘉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公寓1603(商标局北邻)

电话: 010-58565828 010-58565829  电子邮件: sbcx@163.com

京ICP备05010356号